公告日期:2025-06-06
股票简称:中毅达 股票代码:600610
股票简称:中毅达 B 股票代码:900906
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4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毅达”)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审核。
如无特殊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使用的简称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4
问题 2.关于合法合规性......14
问题 3.关于经营情况......38
问题 4.关于资产情况......65
问题 5.关于财务性投资......98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回复的总体意见......102
问题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1,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
对象为天津信璟,信达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信风投资为天津信璟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请发行人说明:(1)天津信璟作为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57 条的相关规定,认购数量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 35 条关于认购数量和数量区间的相关规定;(2)结合货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日常经营积累、资金缺口等情况,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天津信璟作为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57 条的相关规定,认购数量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 35 条关于认购数量和数量区间的相关规定
1、天津信璟作为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57 条的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 57条第 2 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兴融 4 号资管计划持有公司 260,000,000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4.27%,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兴融 4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天津信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
津信璟”)于 2024 年 8 月 9 日成立,并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完成证券公司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根据天津信璟的合伙协议,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天津信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风投资”),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信风投资 普通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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