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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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7月8日,公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4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468号七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其他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231人,代表公司135,932,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4859%。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为4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924,05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355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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